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问题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2、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由上述会计与税收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一、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国际公约而税法并不包括国际公约,其实这并不是个差异,根据国际惯例,一项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往往规定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所以这一点其实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4、二、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接轨,但规定了例外原则,即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5、三、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趋同一致,这不仅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中彰显无疑,从其他税收法规或规章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都体现了与会计准则处理同步的原则。
6、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上,会计与税收的处理是一致的。
7、但是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送交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8、、另外,关于海上油气田设施的弃置费用,税务总局有专门的文件予以明确,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一下。
9、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2号 摘录,仅供参考。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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