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湛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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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时效的性质虽与诉讼时效存在一致性,但由于在具体法律规定上略有不同,二者在适用上存在差异。

2、相同处:(1)都是指权利不行使并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制度。

3、(2)都是指丧失胜诉权而未丧失诉权。

4、(3)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消灭(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虽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其于仲裁部门的实体权利消灭)。

5、不同处:(1)仲裁时效固定为60日;诉讼时效则包含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不同的时效期间各不相同。

6、(2)仲裁时效中未规定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诉讼时效明确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

7、(3)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审查结果主动适用时效规定,人民法院则非依义务人主张,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8、(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受理,即仲裁时效为可变期间。

9、而诉讼的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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