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奖学金(2017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溥彪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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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核拨指标,学院评选及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办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评选结果需经校院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应分别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管理及评审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取消下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其它优秀研究生奖励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与《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奖助金(又称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基本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非定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和2014年秋季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标准见表1:

  第四条 基本助学金最长资助年限:普通博士生4年,直博生5年,硕士生2年10个月;在资助年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需按年度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不能获得基本助学金。

  第六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完成各阶段的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任务,如有违犯学术道德、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情况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基本助学金享受资格1年;如有课程不及格情况者,下一学年基本助学金按照80%比例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请假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1)请假或休学研究生自批准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助学金,复学手续办理完后当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但因病休学的除外;

  (2)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基本助学金,回国(入境)后办理完报到手续当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内的不停发;

  (3)博士生在中期考核中分流,需退博返硕的,则按硕士基本助学金标准资助至多1年;

  (4)博士期间主动提出退博返硕的,需退还硕、博士基本助学金差额部分;

  (5)研究生档案未按规定转入我校的,不发放基本助学金;

  (6)弄虚作假、编造档案骗取基本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发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基本助学金一般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特殊情况也可按次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和岗位职责,加强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教育,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创新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研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助教指研究生协助任课教师参与和从事教学辅导、教学实践等工作;助管指研究生参与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校园服务等社会工作。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第三条 助研经费由导师提供,助教、助管经费由学校提供(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学校经费预算)。

  第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实施。

  第二章 助研

  第五条 提供助研岗位是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前提条件,导师必须为招收的每位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

  第六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上岗前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和要求,悉心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同时应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七条 导师应对上岗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研究方法、安全保密等相关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 上岗研究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和要求,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论文,主动向导师汇报思想和生活。

  第九条 导师负责按时给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具体发放数额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及日常表现确定,原则上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学校公布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第十一条 助研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完成助研岗位工作、日常表现不好的研究生,导师可以降低或停发助研费;降低标准发放时,导师须书面报告理由,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查;停发助研费人数不能超过导师指导研究生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在助研费发放中,对不按时发放或弄虚作假的导师,学校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或停招研究生。

  第三章 助管

  第十四条 每学年各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申请助管指标。

  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校助管岗位总体情况,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公开招聘助管,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岗位内容与责任。聘用协议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每月对助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考核优秀和合格者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将助管考核结果及建议津贴数额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发放助管津贴。

  第十九条 助管基本津贴标准分为500、1000、2000元/月·人三个等级,具体发放数额视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满额或降低标准发放。

  第四章 助教

  第二十条 助教岗位聘任、考核、津贴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具体负责,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协调。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初研究生院、教务处提出助教岗位需求,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校三助岗位总体设置情况分配助教岗位,拨付助教津贴。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助教、助管岗位:

  1. 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 思想积极要求上进;

  3. 做事认真,责任心强;

  4. 能顺利完成学业及培养要求;

  5. 未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助教、助管岗位,已被聘用的,需解除聘用关系:

  1. 考试有不合格情况者;

  2. 违犯校纪校规者;

  3.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助管期间应有相应的工作量和足够的时间投入,工作时间一般为12~16小时/周左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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