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题(2016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须知)

邵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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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证件,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条件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目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五、免考条件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相关阅读:统计行政诉讼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

  注意:有关时间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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