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桑英辉
导读 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

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