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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表现优秀的在籍全日制贫困学生。
第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3、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4、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有责任心,能正确处理有酬劳动和公益劳动的关系。
第三条 贫困生的认定及建档 1、贫困生的认定由各班级把关,并由班级提交名单,由班级核实上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审定。 2、每期开学前三周,各班级将贫困学生个人资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贫困学生个人资料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出生年月、民族、家庭及邮编、家庭电话、困难程度、困难类型、父母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家庭基本情况、宿舍及电话、学制、学生证号、申请书、校园一卡通帐号等。 3、学生工作处将审定的贫困学生个人资料存档备查。 4、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各班级协同学生处注销其贫困生勤工助学资格。 (1)在校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2)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不负责,出现渎职行为者; (3)一学期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课程者; (4)累计两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及格者; (5)学生实习离校。 第四条 岗位申报 1、校内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用人部门和单位,由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须于新学期开学后10天内(假期用工在寒、暑假学生正式放假10天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学生处,说明岗位数、岗位职务、工作时间及用工基本要求。 2、学生工作处将研究同意的用工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用工部门和单位后方可用工。 3、用工部门和单位用工后,必须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考核。 4、临时用工必须事先申报并明确工时,经学校相关领导同意批准后,由学生资助中心选派需勤工助学的学生上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检查考核 1、各用人部门和单位要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和考核,对于缺岗、离岗等现象,视情况扣发工资并对其进行教育,对不称职者有权解聘,并将情况报学生处。 2、实习生原则上离校之前2个月内(即4月1日以后)不得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标准和发放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学校各用人部门和单位拟定,再由人事处核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发放。
益阳医专学生资助中心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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