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第27条第6条(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娄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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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小发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第27条第6条,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小小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

1、三十八条总共就一款,应表述为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2、  以下是内容,希望能帮到您!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3、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  补充:仅对法律略知一二,对作账一无所知,不好意思啊。

本文分享到此完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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