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杨恒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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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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