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拆除工程需要什么资质证书,拆除工程需要什么资质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案例:2010年2月,村民甲将其高四层的楼房交由包工头乙拆除,并支付报酬。
2、乙支付报酬雇请数村民拆房。
3、村民丙在拆房过程中从四楼坠地受伤,经治疗不能痊愈,经鉴定为重伤。
4、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乙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万余元。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雇员所受伤害,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甲以“拆房不需要资质为由”抗辩,请求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7、 那么,拆房需要资质吗? 明确该问题,不但可以正确判决该案,而且对所有该类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该法并未废止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且该条规定与该法并无冲突之处。
8、故,明确该问题,也可以正确处理以后发生的该类纠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除农民自建二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外,承建方应当具备相应建筑资质。
10、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1、”但笔者认为,拆房并非一律需要有该“资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其一,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公共组织的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12、当然,有相应资质的,自行拆除亦可。
13、 其二,凡拆除在城市、集镇及旅游区等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应当具有资质。
14、 其三,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以上的住宅,也应当具有资质。
15、 其四,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及以下的住宅,不需具有资质。
16、 案例属第三类情况,乙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甲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与乙对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胡波,原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法官,现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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